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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田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2-23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平安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单并未显示对免责事由或免责情况的特殊说明,故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证明目的,因此本院对该份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采信。 田某、郭新伟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结合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平安保险公司能否以郭新伟提供的道路运输证系事故发生后办理,而在商业险范围内拒赔。 郭新伟驾驶的车辆与田某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郭新伟负事故次要责任,田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双方均对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一审按照郭新伟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郭新伟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具备事实依据,各方当事人对于责任比例划分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针对平安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平安保险公司上诉主张郭新伟提供的道路运输证系事故发生后办理的,且已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应当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赔。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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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王彩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28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李某某以王彩伶自身患有的高血压、高血脂、糖尿病等理由,认为王彩伶不构成十级伤残,且不认可一审期间北京协知鉴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要求重新鉴定。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李某某的上诉理由不符合上述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一审法院对其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对于鉴定报告作为本案鉴定依据并无不当。 综上,李某某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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