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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盗窃案)_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盗窃案)_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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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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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魏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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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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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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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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