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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某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发 代理审判员  段 超 代理审判员  郑 东 书记员: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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