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多次表示悔罪,态度较好;被不起诉人猎捕时两次发现活鸟均及时放生,可见主观恶性不大。被不起诉人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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