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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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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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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故意伤害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故意伤害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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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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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张某乙故意伤害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张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二级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张某乙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具有如下从轻或减轻条件:1.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张某乙对犯罪事实共认不讳,自愿接受认罪认罚,态度较好。2.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偶犯、无犯罪前科、有投案自首情节,主观恶性较小。3.积极赔偿被害人,得到被害人谅解,并表示不再追究被不起诉人的刑事责任,被害人有一定过错。5.系在校学生,以体现教育挽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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