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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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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尤某甲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尤某甲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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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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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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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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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尤某乙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尤某乙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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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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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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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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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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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4.7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损失,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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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在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7mg/100ml,未造成其他损失,且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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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在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2.1mg/100ml,未造成其他损失且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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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在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1.3mg/100ml,未造成其他损失且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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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在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3.8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损失,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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