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周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无犯罪前科,且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朱某甲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华犯罪情节轻微,系某某,又系初犯,无犯罪前科,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华不起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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