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夏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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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楼某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其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楼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已退缴违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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