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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华某某寻衅滋事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陆某某寻衅滋事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张某甲寻衅滋事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李某某寻衅滋事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钟某某寻衅滋事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楼某某寻衅滋事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