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任任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平某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串通投标罪,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柳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平某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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