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案发后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已补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信阳市平桥区司法局依法对其进行调查评估,认为刘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