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周某甲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承认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周某甲及其家属退赔周某乙及其家属共计24万元,周某乙对周某甲予以谅解,周某乙和周某甲系亲属关系。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贺州市平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贺州市平某某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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