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农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构成滥伐林木罪,因农荣能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农某甲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行为,因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