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套牌机动车辆违反通行规定,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物质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洪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适用非监禁刑的调查评估报告,经庭审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根据被告人王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适宜社区矫正,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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