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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石某某、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张某是否收到张某某给付的购房定金70,000.00元;2、张某某主张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3、张某某主张双倍返还定金140,000.00元是否合理。关于张某是否收到张某某给付的购房定金70,000.00元的问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张某某提交了张某出具的收条作为张某已经收到70,000.00元购房定金的证据,且有(2011)平民一初字第265号民事卷宗内张某、石某某在该案件中自己申请笔迹鉴定的黑龙江省普利斯司法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相佐证,该鉴定检验报告书中的检验结果为:1、送检的2009年6月9日的收条上收款人处署名“张某”的签名是张某本人所书写;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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