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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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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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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许某某等3人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许某某等3人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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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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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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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等情节,且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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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到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且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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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为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孙某某造成轻伤二级的损害后果,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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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等情节,且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已扣押的菜刀一把、铁锹一把由平度市公安局解除扣押。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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