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知道勾某某报警后,主动联系勾某某告知电脑被盗的事情。经公安人员电话传唤张某某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好,现被盗财物已追回,被害人的财物损失得到挽回,案发后张某某另赔偿勾某某1000元,并取得勾某某的谅解。鉴定其本次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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