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21
尘埃
本院认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其醉酒程度较低,没有造成实质性损害,犯罪情节轻微;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无违法犯罪前科,多次看望慰问孤寡老人,受到好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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