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不注意观察,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卢某某所驾自行车追尾相撞,造成被害人卢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被告人焦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被告人焦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焦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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