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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赫某某交通肇事案)_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赫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赫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其家属均表示不追究其刑事及民事责任,且其案发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不起诉人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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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赫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赫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其家属均表示不追究其刑事及民事责任,且其案发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不起诉人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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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赫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赫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其家属均表示不追究其刑事及民事责任,且其案发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不起诉人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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