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3日起至2018年7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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