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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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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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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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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霍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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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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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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