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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5年3月7日起至2018年6月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亚丽审判员  常邓飞审判员  陶佩林 书记员:贾月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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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发生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之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平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在发生事故后能保护现场、抢救伤者,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及其家属能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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