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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未能理性处理私人纠纷,互殴致李某某左耳部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1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龙某甲在案发后主动报案,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示认罪,应认定为自首。且双方系朋友关系,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4月17、24日签订谅解书,自愿和解、内容合法。并自愿与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分别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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