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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案经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不符合起诉条件,故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塘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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