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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1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