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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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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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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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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寻衅滋事、虚假诉讼等案)_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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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吴某某虽系**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会计,经手收取客户存款、还本付息等行为,但其行为系履行单位指派的职责,获取工资性收入,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2020年8月10日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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