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兰某某、寇某某秘密窃取国有企业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静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赃物全部追回,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的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兰某某、刘某某秘密窃取国有企业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曾因盗窃被刑事处罚,本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4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之规定,达到数额较大标准,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盗窃作案被当场抓获,属犯罪未遂,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灵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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