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农业银行静宁支行自2019年10月至今,一直持续在张某某尾号****的农行储蓄卡中强制划扣,截止2021年1月26日,已经划扣的数额达到27194.43元,平均每月划扣金额1699.65元,该划扣行为虽不出自张某某自愿,但根据两高解释,划扣的金额应从信用卡本金中予以扣减,照此规律,张某某欠农业银行的信用卡本金可能在法院审判前会出现达不到构罪数额的情况,另农行持续的划扣行为也保证了其信用卡债权的实现。且张某某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故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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