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关于上诉人人保财险邢台公司上诉提出的一审判决认定的护理费错误问题。经查,平乡县人民医院对被上诉人孙某改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中显示,孙某改住院期间需二人护理。结合孙某改在一审中提交的护理人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工资表、停发工资证明等证据材料,一审法院关于本案误工费的认定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人保财险邢台公司提出的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在商业险内承担75%的赔偿责任过高问题。本案中,涉案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吕自阳与孙某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依据《河北省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依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三)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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