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确认的事实,原告与被告薛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因被告薛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薛某某归还尚欠的借款本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薛某某尚欠的借款本金数额,原告与被告薛某某均认可为1,932,265.29元,且有银行还款记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薛某某认可在2018年5月1日后未再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并同意按照银行向原告收取的利息标准即年利率6%支付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薛某某自2018年5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共同还款义务这一主张,本院认为,对于本案借款,两被告并未共同出具相应的借贷凭证予以确认,现仅有被告薛某某个人认可所收到的款项为借款,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袁某某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本案借款金额达2,000,00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确认的事实,原告与被告薛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因被告薛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薛某某归还尚欠的借款本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薛某某尚欠的借款本金数额,原告与被告薛某某均认可为1,932,265.29元,且有银行还款记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薛某某认可在2018年5月1日后未再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并同意按照银行向原告收取的利息标准即年利率6%支付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薛某某自2018年5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共同还款义务这一主张,本院认为,对于本案借款,两被告并未共同出具相应的借贷凭证予以确认,现仅有被告薛某某个人认可所收到的款项为借款,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袁某某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本案借款金额达2,000,00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确认的事实,原告与被告薛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因被告薛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薛某某归还尚欠的借款本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薛某某尚欠的借款本金数额,原告与被告薛某某均认可为1,932,265.29元,且有银行还款记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薛某某认可在2018年5月1日后未再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并同意按照银行向原告收取的利息标准即年利率6%支付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薛某某自2018年5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共同还款义务这一主张,本院认为,对于本案借款,两被告并未共同出具相应的借贷凭证予以确认,现仅有被告薛某某个人认可所收到的款项为借款,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袁某某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本案借款金额达2,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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