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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车某具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对此,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张朋朋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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