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徐容晖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违法所得的从轻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容晖不起诉。 扣押的人民币30000元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侦查机关扣押的赃款请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侦查机关扣押的赃款请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骆某某主动归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又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16日_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