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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捕捞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捕捞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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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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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童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童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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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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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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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周某某)(公开版)_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周某某)(公开版)_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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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袁某)(公开版)_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袁某)(公开版)_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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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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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施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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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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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公开版)_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公开版)_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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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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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公开版)_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公开版)_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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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甲涉嫌参与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贺某甲涉嫌参与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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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代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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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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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雷某满)(公开版)_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雷某满)(公开版)_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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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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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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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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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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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_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_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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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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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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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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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代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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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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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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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不起诉决定书)_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赔偿生态损害修复费用,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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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主观恶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澧县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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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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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_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恢复渔业资源与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宽从轻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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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并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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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立功、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拉拉豪”45个应当没收,由汉某某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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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并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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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捕捞数量小,未造成严重后果,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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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放养鱼苗,修复生态环境资源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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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在与同案人丁某某的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可不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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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道斌)(公开版)_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法定从宽、从轻处罚情节,且案发后主动进行恢复性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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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2020年9月28日常德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对被起诉人持有的13个地笼予以证据保全,该局应对该作案工具收缴后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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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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