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私藏枪支、弹药案)_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私藏枪支、弹药案)_澧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悔改表现,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4月2日_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覃某某配合缴枪,真诚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药品严厉打击枪爆违法犯罪的通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7月5日_  _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朱某某)(公开版)_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有悔罪诚意;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一支,刚达立案标准;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积极交出枪支;未使用枪支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澧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5日 _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年满75周岁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枪支已上缴桃源县公安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