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悔改表现,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4月2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覃某某配合缴枪,真诚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药品严厉打击枪爆违法犯罪的通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7月5日_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有悔罪诚意;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一支,刚达立案标准;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积极交出枪支;未使用枪支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澧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5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年满75周岁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枪支已上缴桃源县公安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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