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主动退赃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桃源县公安局在侦查中扣押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OPPO牌手机一部依法随案移送桃源县人民法院,对已被本院扣押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赃款人民币187770.25元,本院将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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