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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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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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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集资诈骗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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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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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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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主动退赃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桃源县公安局在侦查中扣押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OPPO牌手机一部依法随案移送桃源县人民法院,对已被本院扣押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赃款人民币187770.25元,本院将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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