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无证滥伐林木的蓄积仅18余立方米,其行为属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出具了悔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应予以追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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