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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