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与退赃的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依法予以追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6月20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情节,同时已由检察机关追究其环境修复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没有犯罪前科,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周某某的非法所得由公安机关依法收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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