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肖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本案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已经全部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支付剩余拖欠工资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提起公诉前已全部结清员工工资,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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