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黄某甲没有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3月13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取得了杨某某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又全额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选择自愿认罪,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第一款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接到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派出所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有悔罪诚意;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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