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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卜某某串通投标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卜某某串通投标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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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串通投标案)(公开版)_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串通投标案)(公开版)_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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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串通投标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及认罪认罚情节,且系民营企业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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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席某某涉嫌串通投标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席某某涉嫌串通投标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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