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不大;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和谐,被害人近亲属均表示谅解。综上,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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