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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串通投标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串通投标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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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串通投标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串通投标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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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串通投标案)_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串通投标案)_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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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串通投标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串通投标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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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串通投标案)_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串通投标案)_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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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串通投标案)_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串通投标案)_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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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串通投标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串通投标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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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串通投标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张某某是老板指示联系企业帮助**公司陪标,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溧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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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串通投标案)_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在项目实施之前,已被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作废标处理,客观上未对该项目开展产生具体的危害,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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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串通投标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钟某某只是帮助联系了三家企业帮助**公司围标,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同时,钟某某实控的**公司经营状况纳税信用良好,疫情后已复工复产。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大决策部署,避免因案导致企业经营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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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串通投标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是受徐某某指示进行串通投标行为,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溧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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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串通投标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金某某是基于与**公司的业务往来关系,受钟某某请托帮助陪标,帮助过程中未另外收取好处费,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同时,金某某实控的**公司经营状况纳税信用良好,疫情后已复工复产。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大决策部署,避免因案导致经营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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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串通投标案)_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在项目实施之前,已被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作废标处理,客观上未对该项目开展产生具体的危害,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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