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之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属肇事后逃逸。鉴于被告人邱某甲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给付了赔偿款,取得对方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邱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公诉机关认为其系自首、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对方谅解,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辩护人丁建忠关于被告人邱某甲属自首、无前科劣迹、肇事后能主动报警,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当庭主动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之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还应对被害人周某2的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杨小某系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号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曾因违法行为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在肇事后能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肇事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杨小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小某系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号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酌情从重处罚;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的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某1、万某2、万某3、周某1、黄某要求被告人杨小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之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还应对被害人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其系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行驶,应酌情从重处罚。其在肇事后能主动报警,并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肇事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公诉机关认为其系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行驶,应酌情从重处罚;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史某甲、史某乙、史某丙要求被告人马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赔偿数额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确定。关于医疗费的诉讼请求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之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在肇事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肇事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补偿协议,除投保的保险赔偿款以外,另行给付了补偿款,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公诉机关认为其系自首、能补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对方谅解,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保障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之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丁某在肇事后能委托他人报警并抢救伤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丁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公诉机关认为其系自首、能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对方谅解,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保障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之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系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号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肇事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给付了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公诉机关认为其系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号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酌情从重处罚;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辩护人张兵关于被告人周某属自首、肇事后积极抢救被害人、无前科劣迹系偶犯、家庭困难愿意尽全力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之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肇事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给付了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公诉机关认为其系自首、能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对方谅解,可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保障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之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能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肇事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给付了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施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公诉机关认为其系自首、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对方谅解,可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保障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庄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明知他人报警仍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给付了部分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公诉机关认为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酌情从重处罚;系自首、能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得到对方谅解,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保障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所提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曹某某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之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属肇事后逃逸。鉴于被告人徐某在投案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可视为自动投案,且归案后能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肇事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给付了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系醉酒驾驶,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可宣告缓刑的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辩护人刘盛关于被告人徐某主观上没有逃逸的故意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第一款 、第三百零八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6)苏0723刑初4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所提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蔡某在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蔡某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信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所提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胡信江在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信江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信江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所提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提要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事实、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孙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超速驾驶、另致一人重伤,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但起诉指控被告人汪某甲有逃逸情节,经查,案发后被告人汪某甲系因借钱、抢救伤者离开现场,后在民事赔偿达成调解的当日投案,认定属逃逸事实、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汪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甲有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之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能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肇事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给付了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汤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公诉机关认为其系自首、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对方谅解,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保障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重伤之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肇事后逃逸。鉴于其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肇事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公诉机关认为其系自首,可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辩护人陈荣昌关于被告人杨某属自首、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保障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无资格驾驶机动车辆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之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在肇事后能主动报警,并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肇事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俞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公诉机关认为其系自首可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应予采纳。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保障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俞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之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方表示谅解,对被告人刘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有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起诉认为被告人刘某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陶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具有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陶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能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及应予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惩治犯罪,维护国家正常的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逃逸,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李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其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某甲系初犯且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具有自首情节等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黄某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黄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上诉人黄某某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8日至2017年1月12日被行政拘留的期间可以折抵刑期。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黄某某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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