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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积极退赃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