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多次实施批发业务,而且从非指定烟草专卖部门进货的行为,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李某丙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违法行为,建议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_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多次实施批发业务,而且从非指定烟草专卖部门进货的行为,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李某丙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违法行为,建议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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