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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