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严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师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师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师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其饮酒后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许某实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且血液酒精含量在150mg/100ml以下,无其它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许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师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其饮酒后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师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高某某酒精含量为131.76mg/l00ml,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其饮酒后驾车并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其所犯罪行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曲靖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高某某酒精含量不足150mg/100ml,且未发现有八种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行为,故本案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师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其饮酒后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师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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