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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签订的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保险事故,被告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根据原告所提交的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4460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请求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属于重复索赔,本院不予支持。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保协发(2013)88号文件(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鉴发(2013)46号文件(关于人参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系文件,并不能对原告产生约束力。王海和之伤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被评定为8级伤残,故原告主张被告赔偿保险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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